垃圾造成的污染有哪些?
1、占用和污染土地.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68亩,不到世界平均数的一半.目前,全国垃圾堆侵占土地面积高达5亿平方米.1999年,我国仅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就达1.43亿吨,比每年的钢产量还高.如果全国的年城市垃圾量用载重4吨的卡车来装,可以装3575万辆车,如果每辆车长5米,把这些车排起来,则总长度为17.88万公里,比万里长城还要长.
2、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一般来说,垃圾堆放的地方,有毒物质积累起来并渗透到地下,造成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3、污染大气.生活垃圾对大气污染主要表现在难闻的气味上,它是由垃圾腐化后排放的氨和硫化氢等气体物质造成的.
4、意外伤害事故垃圾大量堆放后,垃圾堆中会产生生物分解,如垃圾中产生的甲烷聚集到一定程度,很容易发生爆炸.垃圾堆放会潜伏不安全的隐患,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5、对环境的污染
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随意丢弃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废塑料制品等.这些物质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还会损害人体健康,引发疾病的产生.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有什么不同?
在民法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都是环境侵权行为,其所造成的后果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污染环境的行为特征是人类向环境“排污”,后果是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人群健康受害以及生态系统功能丧失。生态破坏的行为特征是人类向环境“索取”,后果是导致生态失衡以及生态功能丧失。
比较而言,环境污染行为既可能导致个人生命健康受害、财产损害,也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等公共利益受害,因为有“污染源”,容易确定侵权行为人及其损害后果;生态破坏行为更多造成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以及生态公共利益受害,因为该行为的后果多由生态破坏行为与生态系统运行相互作用而产生,且具有较长的滞后性,难以确定损害后果。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只是民法对构成环境侵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