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qweasd

环境污染与行政环境,环境污染与行政环境的区别

qweasd 2023-12-06 42
环境污染与行政环境,环境污染与行政环境的区别摘要: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什么区别?污染等级划分标准?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什么区别?《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
  1.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2. 污染等级划分标准?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什么区别?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污染损害赔偿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 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②直接向人民法院***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规定了30天的诉讼时效。您所说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你提起的是侵权诉讼,向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法人索赔那么适用《环保法》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你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决议不服,那么适用行政诉讼法,希望能帮到你。

污染等级划分标准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应主要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来划分,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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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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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的等级划分

空气污染指数为0-50,空气质量别为I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优。此时不存在空气污染问题,对公众的健康没有任何危害。

空气污染指数为51-100,空气质量级别为Ⅱ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良。此时空气质量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除极少数对某种污染物特别敏感的人以外,对公众健康没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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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指数为101-150,空气质量级别为Ⅲ⑴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轻微污染。此时,对污染物比较敏感的人群,例如儿童和老年人、呼吸道疾病或心脏病患者,以及喜爱户外活动的人,他们的健康状况会受到影响,但对健康人群基本没有影响。

空气污染指数为151-200,空气质量级别为Ⅲ⑵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轻度污染。此时,几乎每个人的健康都会受到影响,对敏感人群的不利影响尤为明显。

空气污染指数为201-300,空气质量级别为Ⅳ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中度重污染。此时,每个人的健康都会受到比较严重的影响。

空气污染指数大于300,空气质量级别为V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重度污染。此时,所有人的健康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境污染与行政环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境污染与行政环境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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