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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3、县城、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0修订)
1、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对《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损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2、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循环经济,提高***利用率和环境质量,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类管理。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创造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各地的处罚标准不一样,以安徽为例: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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