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的范围不同?
首先,两者定义不同。赔偿义务人是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者,而补偿义务人是生态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者。垃圾填埋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时,赔偿义务人是填埋场的营运者;正常营运时,填埋场生态环境补偿的义务人则是填埋场服务区域的垃圾排放者。
此时,填埋场营运单位恰恰是生态环境保护者。这如同排污企业把污染物治理委托第三方营运,补偿义务人是排污企业,而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后的赔偿义务人却是治污的第三方。同理,流域保护的补偿义务人是下游的受益者,但流域破坏的赔偿义务人是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既非下游居民,也非流域保护者。
其次,两者针对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具有质的不同。赔偿针对的生态环境损坏,是指达到了破坏生态环境以致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程度。换言之,生态环境出现或即将出现质的退化,必须加以修复才可能恢复,甚至***取修复措施也不能恢复至初。
而补偿针对的是造成生态环境轻微甚至潜在量变。这种变化虽然在标准允许的可控程度之内,但补偿权利人(受偿人)却因此在资产、发展机会、生活舒适性等方面遭受利益损失,需要利益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主要有?
生态补偿是指对个人或组织在森林营造培育、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区保护、流域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荒漠化治理等环境修复与还原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系统造成的符合人类需要的有利影响,由国家或其他受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价值补偿的环境法律制度。
1.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非经济补偿两方面。
2. 经济补偿是指对于生态环境受损的行为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损失和修复生态环境。
这包括对生态功能区内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破坏等行为进行罚款、赔偿或者***取其他经济手段进行补偿。
3. 非经济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生态服务、生态保护和恢复等非经济手段来进行补偿。
这包括建立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项目,提供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修复等服务,以及对生态环境受损地区进行生态修复等。
4.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还包括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资助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以及设立生态保护补偿机构,负责具体的补偿工作和监督管理。
5. 此外,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地区和生态环境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实现生态保护的目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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