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235条内容
第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我国《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了修复费用、期间损失和永久性损失赔偿责任。
第1235条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的智慧,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法国《民法典》和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经验。
按照生态环境恢复成本理论,修复费用相当于***取基本恢复措施的费用,期间损失相当于***取补偿性恢复措施的费用。因此,生态环境恢复成本是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的总和。
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赔偿责任的适用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在技术上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其二,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措施在经济上合理,***取恢复工程措施的成本不得远远高于预期收益。永久性损失赔偿责任不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可以自然恢复的情形。
为了解决自然恢复情形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问题,《民法典》第1235条第1项中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可以扩大解释为涵盖"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自然恢复期间"。在自然恢复的情形下,***不宜将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来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认定为修复费用。
民法典代替了哪些法律?
代替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共九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的实施,分别替代了原来的婚姻法,扶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民法典的实施以更好的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替代《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收养法》、《担保法》等等。这些法律在废止之后,将会按照《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实施,同时我们国家也颁布了配套的司法解释,也是可以予以适用的。
民法典一共取代了9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