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生态补偿标准?
为体现生态补偿的科学合理性,以反映16个县森林资源的有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量作为测算指标,综合考虑这两项指标重要程度,分别设定0.7和0.3的权重,以此测算对各县的补偿资金额度。
同时,为建立生态建设与保护权责匹配的约束机制,设定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程度两项指标,作为核减补偿资金的依据。其中,水质污染以县域内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考核指标,水土流失程度以强度以上土壤侵蚀面积增加率为考核指标。这两项指标均以2007年为考核基准年,每年由省环保和水利部门负责对各县实行监测并提供考核评价结果,省财政以此为依据相应核减各县当年的补偿资金数额。如出现重大水质污染事件,将取消当年相应县的补偿资金,直至恢复达标。
一、补偿资金计算公式
对各县的补偿资金计算公式为:
某县补偿资金=省财政补偿资金总额×某县森林***指标占16个县森林***指标比重-某县水质标准降低核减额-某县水土流失程度加剧核减额
计算公式说明:
省财政补偿总额:从2008年起,每年拟安排1.5亿元。
某县森林***指标占16个县森林***指标比重=(某县有林地面积×0.7+某县森林蓄积量×0.3)÷(16个县有林地面积×0.7+16个县森林蓄积量×0.3)
某县水质标准降低核减额:按县域内各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每降低2个百分点,相应从应补偿资金额度中扣减10%。
某县水土流失程度加剧核减额:按县域内水土流失强度以上土壤侵蚀面积增加率每加剧1个百分点,相应从应补偿资金额度中扣减10%。
辽宁省于2018年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2019年扩大案例试点范围和深度,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稳妥有序开展损害赔偿工作。目前,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辽宁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4个配套办法具体如下:
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对损害赔偿磋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共23条。明确了磋商主体,即谁和谁磋商。明确了磋商程序,即如何开展磋商。明确了终止、诉讼、减免等情形。。
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共18条,主要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定义、主要领域、主要内容、主要原则和相关要求。
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共17条,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定义、适用范围、涉及部门、修复程序、代修复和替代修复、修复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要求、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义务人、职能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等。
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办法(试行)。该办法共17条,主要规范了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公开的原则、要求、内容、渠道,以及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反馈意见的渠道及相关要求。公众举报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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