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局的罚款标准,谢谢?
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行为相近。
因此,环保部门在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决定罚款额度时,可以比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执行,即“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燃气罚款标准?
燃气罚款的具体标准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法规来确定。一般来说,燃气罚款的标准取决于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重复次数。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燃气罚款的常见违规行为:
2. 使用未经认可的燃气设备或部件。
3. 未按照规定进行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维修。
4. 未按规定进行燃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具体的罚款金额会有所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查阅相关法规来获取最新的信息。请注意,燃气罚款可能因地区和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燃气公司的罚款标准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对于非经营性用户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经营性用户存在严重燃气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经营性用户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燃气公司的罚款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况和性质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