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市容监督是什么意思?
市容监督一般是城管的下属单位。一般来说。城管局负责一座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且。城市管理局里面会有市容管理处等相关监督管理单位。所以通常用来讲。市容监督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行使的职能范围之一。同时也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底下的单位之一。